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深化教育现代化工程,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、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:幼儿园是一所集体办镇级中心幼儿园,学制为三年。
第三条:幼儿园以厚植“和乐”思想---和润石幼 乐享童年为办园理念,以建设“四园”学校---孩子的欢乐园、教工的幸福园、家长的放心园、社会的满意园为办园目标。
第四条:幼儿园以营造“三和”校园---和美、和谐、和乐为园风,以培养“四乐”幼儿---乐探究、乐运动、乐创造、乐生活为育人目标,以打造“三星”团队---敬业乐学、智慧善导、亲和有爱为教师目标,以秉持“游戏.生活”理念---游戏中快乐习得,生活中自然渗透为课程理念,以凸显“健康”特色---快乐运动,健康生活为办园特色。
第二章 行政管理
第五条:幼儿园由惠山区教育局和洛社镇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和管理,幼儿园园长依照干部管理权任免,按教育局有关规定配备副园长,另设中层干部8名,报账员1名,年级组长6名,按照“分级管理、分工负责”的原则,在园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。
第六条: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,全员聘任制,岗位责任制,考核奖惩制。园长有下列权力:
1.重大事务决策权。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园长对园里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。
2.人事任免权。园长有权提名任免副园长,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园中层干部,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。
3.财务基建审批权。幼儿园财务在园长的领导下,实行一支笔审批,除重大基建项目需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外,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。
4.自主招生管理权。按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,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园,并根据实际情况,适当招收一定数量的施教区范围内外来流动人口的适龄儿童。
第七条:园长履行下列义务:
1.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,遵循《宪法》和《教育法》确定的基本原则,认真组织开展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,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。
2.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、指导和监督。
3.按照教育规律办学,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对幼儿实施体、智、德、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,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。
4.坚持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力量和群众的集体智慧,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。
5.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,保证保教质量稳定提高。
6.加快园舍、教学设施和设备等硬件建设。
7.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事故发生,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。
8.廉洁从政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,团结协作,统一管理。
9.离任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。
第八条: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:
1.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园思想、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,提出建议。
2.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,有权建议园长或上级主管部门,对教职工予以记功、晋升或处分、免职,根据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,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选。
3.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、考核方案、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。
第九条:幼儿园接受物价、计价主管部门的检查、监督,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。
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十条:依据国家教委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、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。
第十一条: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文件,进一步做好德育工作,使幼儿园的德育工作有计划、有目标、有措施、有实效。
1.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,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,并贯穿于幼儿一日生活之中。
2.贯彻执行《幼儿一日活动行为规范》,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,做到仪表整洁,懂礼貌,讲卫生。
3.幼儿园主动与社会、家庭积极配合,建立以班级为点、家庭为面、社会为体的一体化教育模式。
第十二条:幼儿园全面推广普通话,教师使用规范汉字。
第十三条:坚持以保教为中心,以游戏为基本活动,不断更新教育观念,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,提高教学质量。
第十四条:幼儿园实施目标活动课程模式,确立目标在前,活动在后的观念,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,每位教师撰写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。
第十五条:依照有关条例,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,幼儿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,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二小时。
第十六条:认真贯彻落实执行《无锡市幼儿园教育常规》,保证幼儿园各项工作规范有序。
第十七条: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寒暑假、节假日私自办班。
第十八条: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文体器材、图书资料,尤其要注意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,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收集与归档工作。
第四章 家庭、社区管理
第十九条: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,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,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、教育幼儿的知识,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。
第二十条:采取多种形式,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、方法,定期召开家长会议,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。
第二十一条: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,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,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,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。
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
第二十二条:树立为教学服务、为师生服务的观念,实行服务承诺制。制订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工作规范,廉洁自律,克己奉公。
第二十三条:依据《幼儿园财务制度》加强财务管理,坚持节俭、规范原则,开源节流,收支合理。幼儿园根据经费开支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实行请款制度,争取经费支持。
第二十四条: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。
第二十五条:严格执行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加强园舍、资产管理,严防公物流失,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,并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。
第二十六条: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,严守财经纪律,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,
第二十七条: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,建立卫生消毒制度,为病儿备案,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:应建立饮食卫生制度,建立食品、药物等管理制度,提供合理膳食,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。
第六章 环境管理
第二十九条: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、健康、向上、和谐的育人环境。
第三十条:严格幼儿园环境管理,要创造健康向上的环境氛围,内容要丰富、形式要多样。室内外环境创设要体现教育性、季节性、艺术性、幼儿参与性,符合时代气息,使幼儿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。
第三十一条: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,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、文明协调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。注意身教与言教相结合,为幼儿作表率,发挥榜样、示范作用。
第三十二条:幼儿园从实际出发,对幼儿园建设和整体规划,创设符合幼儿园特点的净化、绿化、美化和儿童化的文明校园。
第三十三条: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,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,努力创建卫生、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,确保园内无杂草,墙壁无污迹,地面无果壳、纸屑、烟蒂、痰迹。
第三十四条:办公室及会议室、活动室、各专用室等门窗玻璃齐全,窗明几净,各类物品摆放整齐。
第三十五条:加强安全保卫工作,防火、防盗、防电、防毒,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,确保幼儿园安全无事故。
第七章 保教人员管理
第三十六条:幼儿园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。
第三十七条:敬业爱岗,遵循教育规律,服从园长领导,勤恳工作。
第三十八条:严格执行岗位规范,自觉做到:认真备课,认真上课,合理组织幼儿一日活动,圆满完成各项任务,期初有计划,期末有总结。
第四十条: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,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,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奖励。
第四十一条: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良好的师德,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、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,不擅自收费,不向幼儿推销商品,不搞有偿家教,不接受家长吃请,不参与黄堵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。
第四十二条: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职务评定制度,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第四十三条:对违反《教师法》和《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的教师,根据幼儿园奖惩制度予以处罚,如有不服,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第八章 幼儿管理
第四十四条:幼儿享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。
第四十五条:对体弱有残疾的幼儿不歧视,并给予特殊照顾。
第四十六条:面向全体,注意个体差异,因人施教,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。
第四十七条:规范行为,尊敬老师,尊敬长辈,同伴之间友好相处。
第四十八条:文明守纪,不随地吐痰,不随地大小便,不乱扔纸屑和杂物,不乱涂乱画,不损坏花草、树木,不浪费粮食,不讲粗话、脏话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四十九条: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,报市教委批准。
第五十条: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五十一条:本章程如有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。
第五十二条: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。